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