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