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八)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八)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八)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