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