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