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