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