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