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 第四十三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 第四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五条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 第四十六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