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