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