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2022年) 八、
八、 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全过程、各主体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到位、未按时完成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设、未积极主动了解掌握赛事活动信息、未提示参赛者相关安全风险、未核实参赛者信息、未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未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收到主动告知的赛事活动信息但未能及时给予应有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未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或预警信息的体育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主体,将予以严肃问责。
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依法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应当依据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禁止或限制办赛、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存在权力与资本勾连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