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
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变更的;
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变更的;
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变更的;
产品储存条件或者产品有效期变更的;
增加预期用途,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
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
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