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产品注册 第五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产品注册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