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临床评价 第三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临床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报告。申请人或者临床试验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