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