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十六条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六条 因产品特性以及技术审评、核查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核查等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技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他相关技术机构。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