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第八十八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六章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第八十八条 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中。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