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