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