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为三级甲等医院;
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