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