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加强监督,并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