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三、 强化使用监督 (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七) 三、 强化使用监督 (七)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三、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