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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四、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四、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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