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十三、 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