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