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一、
一、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