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