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