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