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