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