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