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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 第三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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