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整理立卷,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

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