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