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