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