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