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