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