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交存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交存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