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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低碳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认证收费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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