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低碳产品认证。

认证委托人按照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依据本办法及低碳产品认证规则实施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