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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受理通知书 2.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3. 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4.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5.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6. 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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