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