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