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七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