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二十一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