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